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统筹、协调物业管理培训与宣传工作;
(五)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和承接查验协议等示范文本和相关物业服务标准、服务质量评价办法;
(六)建立物业管理信用信息、业主电子共同决策等信息系统;
(七)指导和监督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性规范;
(八)指导旧住宅区改造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九)协调供热、供气企业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维护、管理,协调做好未移交的既有供热、供气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交接工作;
(十)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指导物业服务行业建立调解组织;
(十一)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