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
(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人和从业人员;
(三)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组织开展物业管理培训与宣传工作;
(五)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六)落实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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