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本辖区社区治理体系和网格化管理,并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二)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并监督其依法履行职责;
(三)指导、协调和督促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
(四)指导、监督物业承接查验和物业服务用房、有关资料的交接工作;
(五)组织、指导做好物业服务人的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六)依法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七)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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