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五十三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五十三条 因政府指导价变动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在政府指导价变动范围内作相应调整。
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人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上一年度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三十日;
(二)将拟调整的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标准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三十日,并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以及区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调价方案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表决同意后,表决结果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县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人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上一年度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三十日;
(二)将拟调整的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标准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三十日,并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以及区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调价方案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表决同意后,表决结果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县市场监管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