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五十五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五十五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付费方式和标准,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
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督促其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