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五十六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五十六条 物业服务人违反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有权拒绝。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等为由,实施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等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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