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五十四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已交付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
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住宅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住宅物业交付后长期空置的,其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但是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的约定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收费标准。
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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