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二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停放场所。既有住宅小区内,根据实际需要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停放场所的,由业主共同决定。
住宅小区内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停放场所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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