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条 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