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突发事件应对期间,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相应级别的应对工作,并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依法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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