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一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物业交付后,车位、车库尚未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建设单位应当公开数量和位置,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销售。车位设置不得影响道路通行,不得妨碍消防、急救等特种车辆执行任务,不得损坏共用设施设备,不得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物业服务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可以出租,不得出售、附赠。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应当在人防工程停车位上作出人防车位的明显标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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