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三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三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到最终用户,保证服务质量。
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应当移交专业经营单位运营管理。符合移交条件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不符合移交条件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改造,改造合格后由业主共同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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