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四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拟定物业服务方案,选择物业服务等级,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