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七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七条 应急维修竣工验收后,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居民委员会等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应当将下列材料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一)维修、更新、改造方案;
(二)工程造价结算报告;
(三)工程验收合格证明;
(四)涉及户数和清册、分摊方案;
(五)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求公示的其他材料。
公示时间不少于五日。公示期满后,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列支专项维修资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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