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五十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区域突发失管状态时,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提供保洁、秩序维护、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管理等基本物业服务。
提供应急物业服务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相关内容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应急物业服务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应急物业服务期间,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选聘新物业服务人,协调新物业服务人和应急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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