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推动物业管理市场化、专业化、标准化、精细化。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以及相关部门、单位,统筹推进物业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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