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