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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