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1-16 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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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 第二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方式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和现制现售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 第三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第四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 第五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 第六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宣传,普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知...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七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生活饮用水生产、经营。 现制... 第八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八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环境、工艺流程、设备设施等符合国家卫生规范; (二)配... 第九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九条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二次供水设施及其设计符合国家卫生规范; (二)二次供水水质符... 第十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十条 现制现售饮用水原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出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 第十一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 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选址、设计、安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的有... 第十二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居民生活区内安装、改造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应当征... 第十三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在设备或者周边醒目位置及时公示下列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一)营业... 第十四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对水质进行检测;不具备水质检测条件... 第十五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方可生产和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 第十六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 涉水产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制度,查验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并保存相关... 第十七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涉水产品... 第十八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管水人员和直接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以及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岗前培训制度,组... 第二十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卫生管理档案应当由专人管...

第三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一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 第二十二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卫生健康主管... 第二十三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三条 被责令停止供水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恢复供水前应当及时查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建设项目、二次供水设施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水质净化处理设施、... 第二十六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对象名录,制定监督监测年度计划,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二... 第二十七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 第二十八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健康、水利、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生活饮用水水质疑似污染的,可以向市...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符合净水工艺的净化设施和消毒设施,... 第三十一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供应的饮用水水质不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由卫... 第三十二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选址、设计、安装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 第三十三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未办理用水开户手续,擅自接水或者擅自使用转供... 第三十四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未及时公示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由卫生健康主管... 第三十五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安... 第三十七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第三十八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 第三十九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集中式供水,是指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 第四十一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