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健康、水利、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共同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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