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健康、水利、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共同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