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对象名录,制定监督监测年度计划,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定期对生活饮用水、涉水产品进行抽检,并公布抽检结果。抽检所需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对居民多次投诉举报、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监管对象,应当加大抽检力度。
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提供真实的资料和数据,并对所提供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对居民多次投诉举报、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监管对象,应当加大抽检力度。
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提供真实的资料和数据,并对所提供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