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处置情况的相关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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