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建设项目、二次供水设施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水质净化处理设施、消毒设施和其他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