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三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三条 被责令停止供水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恢复供水前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消除卫生安全隐患,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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