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分质供水除外),会同供水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其暂停供水;
(二)对分质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可以直接责令其暂停供水;
(三)责令有关供水单位对可能涉及污染的供水设备、设施、管网等进行清洗、消毒;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集中式供水单位停止供水的,应当启动供水保障预案,保障停水范围内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