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一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危及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以及污染责任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保存有关证据,并按照规定报告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应当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接到水污染事件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各自职责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应当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接到水污染事件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各自职责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