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符合净水工艺的净化设施和消毒设施,或者净化、消毒设施未正常运转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