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选址、设计、安装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安装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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