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供应的饮用水水质不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