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未办理用水开户手续,擅自接水或者擅自使用转供水的,由水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