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未及时公示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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