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或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