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十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十条 现制现售饮用水原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出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或者饮用净水水质标准的卫生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