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九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九条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二次供水设施及其设计符合国家卫生规范;
(二)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三)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检测,检测完成后两日内向用户公示检测结果,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供水;
(四)加强储水设施的卫生防护,每半年至少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两日内向用户公示清洗、消毒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其他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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