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方式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和现制现售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瓶(桶)装等包装饮用水的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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