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方可生产和销售。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或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涉水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