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 涉水产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制度,查验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并保存相关凭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