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购买时,应当索取、查验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记录产品名称、购入渠道、数量等有关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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