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生活饮用水和涉水产品卫生安全,及时公布生活饮用水卫生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