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应急管理、商务、教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消除事故隐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协调解决电梯使用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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