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12-10 共 5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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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使用以及与使用安全相关的设计、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 第三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电梯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负有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使用... 第六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七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单位运用信息化技术对电梯安全运行、维护保养等实施管理和服务。 特种设...

第二章 选型与施工

第八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选型与施工 第八条 建设项目中电梯的设置、选型应当满足消防、医疗救护、无障碍通行等需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 第九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选型与施工 第九条 电梯井道、机房、底坑以及进出机房通道等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规范、标准。 第十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选型与施工 第十条 电梯供电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高层建筑电梯应当按照不低于二级负荷供配电,消防(员)电梯供电应当符合... 第十一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选型与施工 第十一条 学校、医院、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 第十二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选型与施工 第十二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方案,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真实记录施工、自检情况。... 第十三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选型与施工 第十三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经监督检验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自检验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电梯钥匙、技术资料、监督检验报... 第十四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选型与施工 第十四条 电梯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电梯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质量追溯制度,保证产品符合安全技术规... 第十五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选型与施工 第十五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限制电梯运行的技术障碍。 第十六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选型与施工 第十六条 电梯轿厢装修重量超出制造单位明示预留装修重量的,应当在电梯制造单位指导下进行。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第三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 (二)... 第十八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建立... 第十九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二)对电梯运行情况进行巡查,并如实记录... 第二十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保持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禁止在电梯层门和井道安全门外加装或者设置影响应急救援、检验检测... 第二十一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以下电梯实施重点管理,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自行检查的频次和维护保养的项目、频次... 第二十二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逐台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变更的,原使用管理单位应... 第二十三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保证电梯视频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视频监控资料真实完整。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 第二十四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乘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停用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 第二十五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电梯所有权人应当承担电梯运行、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修理、改造、更新等所需的费用,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住宅电梯修理、改造、更新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已经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业主共同决定,按... 第二十七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或者故障等紧急情况导致住宅电梯不能正常使用、需要立即修理的,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向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二十八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二十八条 电梯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电梯安装(含修理)资质的单位实施。 在本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单... 第二十九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二十九条 更换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自更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持电梯检验合格报告和更换后的维护保养单... 第三十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三十条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制定维护保养计划... 第三十一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三十一条 电梯载荷试验应当每五年进行一次,由使用管理单位提出,维护保养单位实施,经检验机构现场观察确认。 第三十二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三十二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还...

第五章 检验和评估

第三十三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五章 检验和评估 第三十三条 电梯检验应当由依法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使用。 生产或者使用管理单... 第三十四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五章 检验和评估 第三十四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一)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的; (二)... 第三十五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五章 检验和评估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及时实施现场检验,并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 第三十六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五章 检验和评估 第三十六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继续使用的,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一)主要零部件达... 第三十七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五章 检验和评估 第三十七条 电梯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安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电梯生产、维护保养、使用管理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对下列电梯实... 第三十九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电梯生产、维护保养的质量和检验、检测结论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可以吸收有关专家... 第四十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 第四十一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接到维护保养单位关于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报告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到达现场,并视情况发出停止...

第七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二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七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二条 公众聚集场所、住宅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电梯专项应急预案,根据类别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并记录演练... 第四十三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七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三条 发生电梯困人的,乘客可以通过紧急报警装置联系使用管理单位值班人员,值班人员接到报警应当即时响应,安抚乘... 第四十四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七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四条 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困人报告后,应当安排维护保养人员在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第四十五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七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应急救援机构联动配合的电梯安全应急救援机制。 ... 第四十六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七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六条 供电企业计划停电,应当按照规定提前通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接到停电通知后应当予以公示,按... 第四十七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七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七条 电梯造成人身伤害,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并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先行垫付抢救治疗费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 第四十九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对电梯设置、选型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仍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五十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施工记录、自检记录、维护保养记录造假或者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 第五十一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电梯改造、修理或者维护保养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主要零部件或者安全保护装... 第五十二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限制电梯运行技术障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三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二项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委托维护保养单位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 第五十四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 第五十五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电梯安全评估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第五十六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管理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应急处置或者救援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七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