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电梯生产、维护保养、使用管理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一)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
(二)涉及使用安全投诉较多的;
(三)近两年发生过电梯安全事故的。
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教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将电梯安全管理纳入本行业安全管理,组织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消除事故隐患。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就电梯设置、选型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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