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五章 检验和评估
第三十六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五章 检验和评估 第三十六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继续使用的,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一)主要零部件达到设计使用次数的;
(二)故障发生频率高,并且所有权人同意评估的;
(三)使用十五年以上的;
(四)其他情形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一)主要零部件达到设计使用次数的;
(二)故障发生频率高,并且所有权人同意评估的;
(三)使用十五年以上的;
(四)其他情形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