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五章 检验和评估

第三十四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五章 检验和评估 第三十四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一)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的;
(二)停用一年以上重新使用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等致使电梯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重新使用的;
(四)其他规定情形的。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