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五章 检验和评估
第三十三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五章 检验和评估 第三十三条 电梯检验应当由依法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使用。
生产或者使用管理单位提出检验申请,应当在申请表中注明电梯的设计选型,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生产或者使用管理单位提出检验申请,应当在申请表中注明电梯的设计选型,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