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二十九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二十九条 更换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自更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持电梯检验合格报告和更换后的维护保养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维护保养合同原件到原电梯检验机构申请变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出具新的使用标志,并及时向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更换后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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