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二十八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二十八条 电梯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电梯安装(含修理)资质的单位实施。
在本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单位,首次开展业务前,应当将单位名称、办公地址、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录入本市电梯综合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重新录入,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在本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单位,首次开展业务前,应当将单位名称、办公地址、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录入本市电梯综合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重新录入,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