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三十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三十条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制定维护保养计划和方案,开展维护保养工作;
(二)现场作业不得少于二人,作业现场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三)设立二十四小时维护保养值班电话,及时受理电梯故障报告;
(四)实施或者配合应急救援机构救援;
(五)真实、完整记录每台电梯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情况,维护保养记录(含无纸化电梯维护保养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
(六)协助使用管理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专项应急预案,配合使用管理单位进行应急演练;
(七)对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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