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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