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电梯安全评估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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