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二项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委托维护保养单位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